生育待遇篇
(一)筹资与待遇
1. 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 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等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时,同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中断、终止或注销等手续。 以省本级为例,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省级生育保险。
2. 生育保险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筹资由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缴 费,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 之和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60% 和 300% 确定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保 持一致;领取失业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基数按职工医保最低 缴费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 整机制,原则上在 0.5%-1% 之间。 以省本级为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0.3%,合并入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同步 征收,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参加生育保险都能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 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 参加生育保险后产检、生育等相关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在浙江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凭医保码和社保卡到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浙江省生育服务包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 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 按规定承担。因急诊或跨省生产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凭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 报销。
5. 参加生育保险后申领生育津贴有什么要求?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 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含退休、延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享受 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其生育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不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生育津贴亦无法享受。生育津贴需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 6 个月方 可申领,未满 6 个月的,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 6 个月后再行申请并回溯支付。
6. 生育津贴怎么申领?
参保职工在浙江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并刷卡结算的产妇,浙江省已实现生育津贴“省心办”。 简单来说,就是指无需单位和个人申请,生育津贴即可自动到账。产妇只需要先按卫健部门 相关规定办理好生育登记,再扫描“生育津贴孩次登记”二维码或通过“出生一件事”联办 上传生育登记服务单,医保部门便会在产妇结算医疗费时自动获取生育相关信息,待生产医 院上传生产病例后触发生育津贴“省心办”审核拨付流程,主动将生育津贴拨付至产妇本人 或单位银行账号,并以短信形式告知。产妇无须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如不符合生育津贴“省 心办”条件或跨省生育等,产妇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可在其生育后至次年年底前,通 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浙里办”APP 或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或 携带相关材料至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线下渠道申请办理。其中线上办理需提供出院记录或门诊 病历资料,线下办理另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办的还需加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7. 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 除以 30 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进行计发。其中,计发基数与该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平 均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其中根据《女 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 15 天; 怀孕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 42 天;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 98 天。
(二)生育服务包
1. 生育服务包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 号) 文件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2. 生育服务包政策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包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3. 如何查询生育服务包支付情况?
参保人员打开“浙里办”APP 或支付宝搜索“浙里办”,点击进入后搜索“浙里医保”, 进入专区。在“浙里医保”首页点击“医保账户”进入页面后选择“消费记录”点击“结算明细” 即可查看生育包基金支付情况。
4.生育服务包的分类和支付限额标准是什么?

5. 生育医疗服务包的支付要求是什么?
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 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6. 生育服务包的生育周期如何计算?
每个生育周期(以确认妊娠到妊娠终止为一个周期),可享受一次生育服务包。周期内 终止妊娠的,停止当期待遇享受,待再次妊娠后按新周期计算。
7. 生育服务包如何激活?
各医疗机构的通过“生育门诊”准确上传“孕周”诊断,由“智慧医保”信息平台进行 生育无感备案。临床需确认宫内活胎后方可上传该诊断,即超声提示宫腔内探及胎儿回声且 可见胎心搏动。
8. 生育服务包如何终止?
对确认终止妊娠的孕妇,医疗机构应上传“伴有流产后果的相关妊娠”诊断,由“智慧医保” 信息平台校验诊断或医疗服务项目取消生育备案,当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不纳入生育服务包。“智慧医保”信息平台识别到孕周诊断但同步上传流产诊断的,不再进 行生育备案。
9. 住院分娩服务包如何享受?
住院分娩及母婴同室服务包费用通过“生育住院”类别上传结算。其中,自然分娩服务 包通过“阴道分娩(常规)”等收费项目进行识别;难产分娩通过“阴道分娩(复杂)”收 费项目进行识别。剖宫产服务包通过“剖宫产(常规)”或者“剖宫产(复杂)”的收费项 目进行识别,顺产转剖宫产通过“剖宫产(常规)- 阴道分娩转剖宫产(加收)”或者“剖宫 产(复杂)- 阴道分娩转剖宫产(加收)”的收费项目进行识别。 对有分娩结局(存在分娩相关的收费项目)且通过“生育住院”结算的,若住院前未获 取到生育相关信息的,在费用上传时进行报错提示,需要医疗机构在两定平台进行备案。
10. 生育服务包如何识别多胎妊娠?
对多胎妊娠的孕妇,应在确认妊娠时同步上传相应胎数的“多胎妊娠”诊断,原则上不 上传“多胎妊娠,其他的(O30.800)”和“多胎妊娠(O30.900)”诊断。同时,对减胎后继 续妊娠的孕妇,应上传“一个或多个胎儿流产后的继续妊娠(O31.100)”或“一个或多个胎 儿宫内死亡后的继续妊娠(O31.200)”或“双胎妊娠一胎宫内死亡(O31.201)”诊断,并更 改减胎后的胎数诊断。不上传“多胎妊娠”诊断系统默认单胎妊娠。
11. 母婴同室新生儿如何享受服务包?
母婴同室新生儿费用以健康监测为主的,可以通过“生育住院”上传结算,享受服务包待遇; 费用以治疗为主的,通过“普通住院”上传结算,不享受服务包待遇。 新生儿发生的母婴同室服务包费用,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接联网结算,未参保的由 参保人先行垫付,参保后按规定纳入零星报销范围。
12. 跨省异地生育服务包如何报销?
跨省异地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该生育 周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照生育服务 包的范围及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打开“浙里办”APP 或支付宝搜索“浙里办”,点击进入后搜索“浙里医保”,进入专区。 在“浙里医保”首页点击“我要报销”进入页面后选择“生育医疗费报销 ”即可对跨省异地 发生的生育费用申请报销。
13. 生育服务包是否涵盖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暂不涵盖。生育服务包坚持“保基本”原则,仅保障生育周期内基础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参保孕产妇若选择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该部分费用无法通过生育服务包结算,建议就 诊前提前了解生育服务包范围。
14. 生育服务包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同时享受吗?
对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费用,仍按 原政策规定执行。
15. 生育服务包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如何支付?
生育服务包可支付的“药品”(具有医保支付标准,即自付比例不为 1)全额纳入生育 服务包予以保障,超过支付限额的部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生育服务包可支付的“医用耗材”(依据项目进行识别)全额纳入生育服务包予以保障, 超过支付限额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