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病人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 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2) 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 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及医疗风险。 (4) 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5)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6)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行政诉讼)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客观病历);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 2、病人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