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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15-05-20 字号:[ ]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病人的权利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 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2) 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 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及医疗风险。

(4) 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5)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6)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行政诉讼)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客观病历);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        

     2、病人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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